2007年1月1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浙江潮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承包人挖卖80年老树涉罪
森林警察:采伐林木必须申请
朱建炯 孙洪立 周勇

  慈溪观海卫镇双湖村的山农余某,因偷挖自家承包山上的一棵金桂花树,被警方查获,并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。
  2006年12月26日下午3时许,余某在慈溪双湖村小岷岙自己承包的一块山地上,将一棵金桂花树挖出,欲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同镇沈师桥村的赵某。当他将该树用草绳扎好运下山时,被当地村民发现并制止。据了解,这棵金桂花树至少有80年树龄,是当地为数不多的名贵树木。经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,市场价格为15000元左右。
  事发后,森警责令余某将这棵名贵的金桂花树“完璧归赵”。为什么余某不能砍伐自家承包山上的树木呢?慈溪市森林警察大队的民警说,承包山林的农户只是拥有山林的经营使用权,不包括林木的砍伐权。要采伐林木,必须办理《木材采伐许可证》,在有计划的前提下,由集体或个人申请,村委会、林业站、镇政府签署意见,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采伐证,否则便属违法,林业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查处。
  另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对未申请采伐许可证、违法砍伐树木的行为也有很明确的处罚办法,国家把山林像土地一样长时间承包给农民,使农民在种田之外又多了一种经济来源,对搞活农村经济有重大意义,但不等于农民可以肆无忌惮地砍伐山林。